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 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參考我國民法第第一九五條第一項及德國民法第六一一條之一規定,明定雇主違反第 七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時,受僱者或求職者得請求非 財產上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