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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廢止)
29
二十九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作業時,對於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
        伏特以上之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濕潤場所、鋼板上或
        鋼筋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及臨時用
        電設備,為防止因漏電而生感電危害,應於各該電路設置適合其
        規格,具有高敏感度,能確實動作之感電防止用漏電斷路器。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四十三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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