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前二條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初次招募許可者 ,應於許可通知所定期間內,申請引進外國人。 前項雇主申請引進外國人,不得逾初次招募許可人數之二分之一。但雇主 聘僱國內勞工人數,已達其新增投資案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之二分之一 者,不在此限。
條次變更,並配合條次變更,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