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29 條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
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為保障勞工退休後生活,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規
定,明定雇主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保險費,以及勞工請領退休金、年金保險之年金
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我國勞工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於原條文中規定,不得讓與、扣押、抵消
或供擔保,然勞工可將退休金匯入勞工指定之戶頭,此戶頭中之存款,將無法受到不
得讓與或扣押等法律之保障,亦可能成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爰此,為提升我國勞工退
休生活之保障,爰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得
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月退休金之用。專戶內
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一次請領之退休金,若被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對勞工退休生活影響甚鉅
,實有保護之必要。考量禁止扣押專戶之立法保障應及於所有請領退休金之勞工,而
非僅限於請領月退休金。爰將一次請領之退休金者,亦納入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
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