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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29 條
雇主應將每月為勞工所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於勞工薪資單中註明或另以其
他書面方式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勞工。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數額
,亦應一併註明,年終時應另掣發收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因應書面資料電子化之發展趨勢,增訂雇主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勞工每月為其
提繳之退休金數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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