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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29 條
過捲預防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自動遮斷動力及制動動作之機能。
二、具有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伸臂前端槽輪
    及其他與該上方有接觸之虞之物體 (傾斜之伸臂除外) 下方間之間隔
    ,保持在○‧二五公尺以上之構造。但直動式者為○‧○五公尺以上
    。
三、具有易於調整及檢點之構造。
過捲預防裝置為電氣式者,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點、端子、線圈及其他通電部分 (以下稱通電部分) 之外殼,應使
    用鋼板或其他堅固之材料,且具有不因水或粉塵等之侵入,致使機能
    發生障礙之構造。
二、於外殼易見處,以銘板標示額定電壓及額定電流。
三、具有於接點開放時,防止過捲之構造。
四、通電部分與外殼間之絕緣部分,其絕緣效力、絕緣電阻試驗及耐電壓
    試驗應符合 CNS2930  規定。
五、直接遮斷動力回路之構造者,其通電部分應施以溫升試驗,並符合
    CNS 2930  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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