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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就業學程企業預聘青年計畫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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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學員應於符合前點資格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自行或透過學校向分署申請核發獎勵金:
    (一)留任獎勵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畢業證書影本。
    (四)本人名義之存摺帳號影本。
    (五)屬前點第三項情形者,應檢附退伍令或退役證明影本。
        學員有第三十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
        ,或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分署應不
        予核發獎勵金;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
        令其限期返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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