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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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29 條
二管板固定式熱交換器因其胴體及管之伸縮狀態,致在胴體及管所生之應
力值分別超過各該容許應力者,應在其胴體設置伸縮接頭。
伸縮接頭應確認具有疲勞強度之安全性。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一、伸縮接頭(expansion joint) 係為吸收二管板固定式熱交換器(heat
    exchanger with both fixed tube plates) 因溫度變化而發生縱向伸縮(
    elongations) ,在胴體必須設置伸縮接頭,爰予以規定。
二、二管板固定式熱交換器,會因其胴體側與管側之溫度差及壓力差,在胴體及管發
    生縱向應力。如應力超過胴體或管之材料容許應力值時,必須在胴體設置伸縮接
    頭來緩和。
三、第二項伸縮接頭之疲勞強度(fatigue strength),由於二管板固定式熱交換器
    有考量低周期疲勞之必要,故予特別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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