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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計畫 (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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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職訓中心服務轄區範圍如下:
    (一)北區職訓中心:臺北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
          連江縣。
    (二)桃園職訓中心: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
    (三)中區職訓中心:臺中縣市、彰化縣、南投縣。
    (四)臺南職訓中心: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縣市。
    (五)南區職訓中心:高雄縣及位於高雄市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各園
          區、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六)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臺北市。
    (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高雄市(不含經濟部加工出
          口區各園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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