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本貸款之承貸金融機構、信保基金及各級承辦人員,非因故意、重大 過失或違法造成之呆帳,得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承貸金融機構、信保基金及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損害賠償責任。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