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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第 29 條
主管機關進行工會財務查核,得委託專業人士或專業團體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由於財務會計屬專業領域,關於工會財務查核為專業性工作,需委託具有足夠的專業
或豐富的經驗的會計師或記帳士團體,始得擔任此工作,故本條規定主管機關進行財
務查核,得委託專業人士或專業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