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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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後,行政機關將依該裁決決定進行裁罰,並命當事人之
一方限期作為或不作為,涉及勞資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因此裁決委員會於作
成裁決決定前,應有當事人言詞陳述之程序,其性質類似行政程序法中之聽證程
序,公開進行詢問程序,以保障人民權益,增進人民對裁決之信賴。
二、依前條規定裁決委員會由主任裁決委員召開,故詢問程序之進行,由主任裁決委
員主持,並參考公害糾紛處理施行細則第三十條,於第三項規定裁決委員會通知
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進行詢問時,應將進行詢問程序的地點、時間等基本資料及當
事人與相關人員之言詞陳述作成書面紀錄。
-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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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及文字酌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