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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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第 29 條
裁決委員會依前條規定進行詢問程序時,得公開進行之。
詢問程序之進行,由主任裁決委員主持之。
詢問應作成詢問紀錄,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言詞陳述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裁決委員及記錄職員姓名。
三、裁決事件。
四、到場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相關人員之姓名。
五、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為聲明或陳述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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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一、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後,行政機關將依該裁決決定進行裁罰,並命當事人之
    一方限期作為或不作為,涉及勞資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因此裁決委員會於作
    成裁決決定前,應有當事人言詞陳述之程序,其性質類似行政程序法中之聽證程
    序,公開進行詢問程序,以保障人民權益,增進人民對裁決之信賴。
二、依前條規定裁決委員會由主任裁決委員召開,故詢問程序之進行,由主任裁決委
    員主持,並參考公害糾紛處理施行細則第三十條,於第三項規定裁決委員會通知
    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進行詢問時,應將進行詢問程序的地點、時間等基本資料及當
    事人與相關人員之言詞陳述作成書面紀錄。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條次變更及文字酌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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