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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第 29 條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經核准者,應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送領據申
請撥款。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經核准扶助者,限制勞工需於一定期間內,辦理相關撥款程序。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條次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