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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第 29 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就仲裁程序未約定者,適用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
用仲裁法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考量本法有關仲裁程序的規定可能不足,故仿照仲裁法第五十二條補充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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