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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29 條
選手應於規定時間內出示競賽通知單及國民身分證、護照或駕駛執照等附
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向大會完成報到手續,逾時取消參賽資格。但
特殊原因事先報經大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選手,二人以上為組者,應整組報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一、明確選手應於規定時間出示報到通知單及足資證明有相片的身分證件完成報到手
    續,否則取消參賽資格。但因故事先向辦理單位或大會請假經同意者,不受限。
二、二人或三人一組之職類參賽者,必須整組選手同時報到,不可以由一人代表報到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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