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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委託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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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訓練單位如有編列以下費用項目,核銷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如下:
    (一)鐘點費:應檢附每位師資簽名之鐘點費印領清冊正本及 TIMS
          系統列印之課程表。
    (二)保險費:
          1.勞工保險費應依訓練單位實際為學員投保日數之費用核銷,
            且應檢附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及每月勞保費繳費收據,尚未
            取得勞工保險費單據者,可先行郵政劃撥繳交勞工保險費,
            以劃撥單收據辦理核銷。訓練單位如有欠繳勞工保險費情事
            ,將列為未來採購評選(審)之參考。
          2.訓練單位如有為學員投保平安意外保險者,應一併檢附相關
            投保單據。
    (三)就業輔導費:應檢附結訓學員輔導就業成果名冊、辦理第二十
          點所列三項就業輔導措施之證明文件及相關就業證明文件;如
          屬結訓學員係未能判定就業,但確實參加訓練單位依計畫辦理
          相關就業輔導活動之情形時,訓練單位應檢附相關活動照片、
          簽到簿、廠商名冊、活動紀錄等資料證明。
    (四)材料費:應檢附參訓學員每人份預定材料表及(或)共同材料
          分攤表、各項材料費單價及每人份材料總價憑核,訓練時並得
          依實際需要,以異動項目不超過百分之四十及調整後不低於原
          核定總價之原則下,逕行調整並報分署辦理異動登錄。如異動
          結果每人份材料總價低於原核定總價,應依規定辦理差額扣款
          ;結案時應檢附每位學員簽名之領料確認單正本,併同辦理核
          銷。
    (五)宣導費:應檢附宣導品樣張或宣導活動相片等相關費用支出之
          佐證資料。
    (六)個案輔導費:應檢附輔導紀錄、開發廠商名單等足資證明其輔
          導工作之相關資料。
    (七)工作人員費、職場實習指導費:應檢附工作項目、實習指導或
          輔導等紀錄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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