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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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化學物質資訊多涉及營業秘密,依標準登記繳交完整資訊者,可在登記文件有
效期間屆滿後列入公告清單,惟參考國際間如韓國、日本等運用工商機密資料保
護期間之規定,登記人得於保密期間屆滿前三個月申請延長保密期間五年,而延
長保密次數僅以一次為限。
二、參考國際間有關商業機密保護之作法,申請化學物質名稱資訊保護應檢視之內容
如下:
(一)化學物質在其他國家進行資料保護之說明。
(二)化學物質在其他國家是否為新化學物質之情形。
(三)化學物質目前採取之資訊保護措施。
(四)化學物質被其他單位如政府機關公開之情形及可能性。
(五)化學物質申請專利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