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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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授權本條例主管機關經濟部訂定企業申請認定為受損企業之
辦法,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授權本部訂定勞工申請認定為受損勞工之辦法,經
濟部業於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令頒「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
法」,惟該辦法因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基金尚未完成設立與運作,故施行日
期另定之。
二、考量受損勞工之認定標準係依據經濟部受損企業之認定標準訂定;又有關受損勞
工認定之資料蒐集,係依據經濟部發布之「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及受損勞工
認定資料提供與協助事項實施辦法」,該辦法目前尚未施行,爰本辦法之施行日
期將配合本條例主管機關經濟部受損企業相關辦法之施行日期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