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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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
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第 29 條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
規定時,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二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
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一、為達成中高齡者退休後再就業之目的,爰於第一項規定雇主得於達強制退休年齡
    人員退休前一年,提供退休準備、調適及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所定「退休準
    備及調適之相關協助措施」,係指提供相關課程或資訊,以協助退休人員適應退
    休後之生活,諸如身心調適、生活規劃及健康照護等課程或資訊;所定「退休再
    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係指提供就業市場資訊、就(創)業諮詢、創業協助或
    轉業準備,並得依其需求連結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各項協助,併予說明。
二、為促使雇主對中高齡者提供相關協助,爰於第二項規定得予補助。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通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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