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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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達成中高齡者退休後再就業之目的,爰於第一項規定雇主得於達強制退休年齡
人員退休前一年,提供退休準備、調適及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所定「退休準
備及調適之相關協助措施」,係指提供相關課程或資訊,以協助退休人員適應退
休後之生活,諸如身心調適、生活規劃及健康照護等課程或資訊;所定「退休再
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係指提供就業市場資訊、就(創)業諮詢、創業協助或
轉業準備,並得依其需求連結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各項協助,併予說明。
二、為促使雇主對中高齡者提供相關協助,爰於第二項規定得予補助。
-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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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