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應建立輔具回收機制,再行利用所
補助之輔具。
屬全額補助且具重複使用性質之輔具,經審查會議決議應予回收
且未逾使用年限,受補助單位於補助後二年內,其補助項目之職
位出缺、結束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後,未能進用有相同輔具
需求之第五點所定人員時,應報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
回收輔具(附件十一)。
前項輔具屬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定輔具
者,其使用年限從其規定,未規定者,依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之
使用年限規定。二者均未規定者,其使用年限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