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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29 條
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被保險人發生同一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同時符
合請領本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公教人員
保險、軍人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其他社會保險)之給付條件時
,僅得擇一請領。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一、為避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同一保險事故重複請領保險給付,並基於社會保險適
    當保障原則,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之原則,爰為第二項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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