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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9 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辦理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
服務之醫療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後,其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視為認可職能
復健專業機構,其各類經費之補助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參考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定明於本辦法施行
前已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申請補助之醫療機構及
相關團體,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視為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繼續執行職能復健服
務,包括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所列之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心理輔導及社
會適應、職務再設計及職業輔導評量等事項,惟其各類經費之補助,仍依申請補助時
之相關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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