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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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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前三點僱用期間之認定,自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但
        依法不得辦理參加就業保險者,自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
        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