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於第五條第八款所定場所,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
業技術工作,其雇主應從事下列工作之一:
一、經營畜牧場從事畜禽飼養管理、繁殖、擠乳、集蛋、畜牧場環境整理
、廢污處理與再利用、飼料調製、疾病防治及畜牧相關之工作。
二、經營蔬菜、花卉、種苗、果樹、雜糧、特用作物、草皮、芽菜與食用
菇蕈栽培及設施農業農糧相關之工作。但不包括檳榔、荖藤及菸草等
栽培相關之工作。
三、經營育苗、造林撫育及伐木林業相關之工作。
四、經營養殖漁業水產物之飼養管理、繁殖、收成、養殖場環境整理及養
殖漁業相關之工作。
五、經營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農、林、
牧或養殖漁業產業相關之工作。
前項雇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所定規定者,得申請聘僱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