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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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為達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保障勞工於事業單位退休時退休金權益之立法意旨,
並為統一及便利事業單位預估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數額,爰
增訂有關勞工人數、工作年資及平均工資之估算方式。
三、舉例說明:一百零四年年底預估一百零五年勞工退休金數額,係以一百零四年底
適用本法退休金規定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保留舊制年資者)
之勞工總人數,於一百零五年符合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者
,依本法規定給與標準,按一百零四年底一個月平均工資,估算至一百零五年底
或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一日止所需給與前開勞工退休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