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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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第 29-1 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退休金數額,按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給
與標準,依下列規定估算:
一、勞工人數:為估算當年度終了時適用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一條
    第一項保留本法工作年資之在職勞工,且預估於次一年度內成就本法
    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者。
二、工作年資:自適用本法之日起算至估算當年度之次一年度終了或選擇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一日止。
三、平均工資:為估算當年度終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
前項數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達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保障勞工於事業單位退休時退休金權益之立法意旨,
    並為統一及便利事業單位預估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數額,爰
    增訂有關勞工人數、工作年資及平均工資之估算方式。
三、舉例說明:一百零四年年底預估一百零五年勞工退休金數額,係以一百零四年底
    適用本法退休金規定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保留舊制年資者)
    之勞工總人數,於一百零五年符合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者
    ,依本法規定給與標準,按一百零四年底一個月平均工資,估算至一百零五年底
    或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一日止所需給與前開勞工退休金數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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