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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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鑑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訂定危害防止計畫,如僅供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
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在於提供,未要求應執行,故有作業不落實之慮,
爰予文字修正,規範雇主應使現場作業主管等依循辦理,以增執行效果。
二、依局限空間內危害確認、濃度測定、通風換氣之執行,調整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款
次。
-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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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測定儀器、通風換氣及救援設備等之檢點及維護方法,增列為危害防止計畫應列事
項,以完備計畫內容,確保勞工作業安全;其中測定儀器之檢點應包含儀器廠牌、型
號、校正日期及合格使用期限等項目,爰修正第二項第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