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應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局限空間之作業場所,並於入口顯而易見處 所公告禁止進入之規定;於非作業期間,另採取上鎖或阻隔人員進入等管 制措施。
局限空間作業具高危害風險,為督促雇主落實局限空間安全管理,避免勞工在未有必 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狀況下,即進入局限空間,爰增訂應於非作業期間採取防 止人員闖入之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