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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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9-4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缺氧空氣、危害物質致危害勞工之虞者
,應置備測定儀器;於作業前確認氧氣及危害物質濃度,並於作業期間採
取連續確認之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局限空間作業肇災主因為缺氧、中毒,爰局限空間如有缺氧空氣或危害物質致危害勞
工之虞,不論是否具空間廣大或連續性流動之特性,均應確認氧氣及危害物質濃度,
爰修正現行條文之規定,明確規範置備測定儀器與實施測定之時機及方式,並刪除空
間廣大或連續性流動等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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