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缺氧空氣、危害物質致危害勞工之虞者 ,應置備測定儀器;於作業前確認氧氣及危害物質濃度,並於作業期間採 取連續確認之措施。
局限空間作業肇災主因為缺氧、中毒,爰局限空間如有缺氧空氣或危害物質致危害勞 工之虞,不論是否具空間廣大或連續性流動之特性,均應確認氧氣及危害物質濃度, 爰修正現行條文之規定,明確規範置備測定儀器與實施測定之時機及方式,並刪除空 間廣大或連續性流動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