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從事電氣工作之勞工,應使其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 他必要之防護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