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使勞工使用有害物從事作業前,應確認所使用物質之危害性,採取預 防危害之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