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95 條
雇主對於勞工在坑內、深井、沉箱、儲槽、隧道、船艙或其他自然換氣不
充分之場所工作,應依缺氧症預防規則,採取必要措施。
前項工作場所,不得使用具有內燃機之機械,以免排出之廢氣危害勞工。
但另設有效之換氣設施者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