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勞工在坑內、深井、沉箱、儲槽、隧道、船艙或其他自然換氣不 充分之場所工作,應依缺氧症預防規則,採取必要措施。 前項工作場所,不得使用具有內燃機之機械,以免排出之廢氣危害勞工。 但另設有效之換氣設施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