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物品,應予以消毒、殺菌等適當處理,以避 免勞工感染疾病。 前項處理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廢棄物時,應採用機械器具處理或提供適當 防護具。
一、為防止廢棄物清理工作有不慎接觸廢棄生物病原體污染之危險,爰增訂第二項規 範雇主使勞工於從事遭生物病原體污染之廢棄物處置時,應採用機械器具處理或 提供適當防護具,以保護勞工避免產生危害。 二、本條文參考 OHSAS 18001:二○○七版與美國「 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Bloodborne Pathogens Standard 」(29 CFR 1910.1030)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