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96 條
雇主對於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物品,應予以消毒、殺菌等適當處理,以避
免勞工感染疾病。
前項處理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廢棄物時,應採用機械器具處理或提供適當
防護具。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一、為防止廢棄物清理工作有不慎接觸廢棄生物病原體污染之危險,爰增訂第二項規
    範雇主使勞工於從事遭生物病原體污染之廢棄物處置時,應採用機械器具處理或
    提供適當防護具,以保護勞工避免產生危害。
二、本條文參考 OHSAS 18001:二○○七版與美國「 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Bloodborne Pathogens Standard 」(29 CFR 1910.1030)訂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