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有害物、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之物品,應妥為儲存,並加警告 標示。 為避免發生污染物品洩漏或遭尖銳物品穿刺,前項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 物品,應使用防止洩漏或不易穿透材質之容器盛裝儲存,且其盛裝材料應 有足夠強度。
一、為避免搬運、處理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之物品時,勞工有遭感染或遭污染之針 頭或手術刀等尖銳器具所傷之危害,爰增訂第二項應使用防止洩漏或不易穿透材 質之容器盛裝,以避免洩漏及刺破導致勞工受傷。 二、本條文參考 OHSAS 18001:二○○七版與美國「 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Bloodborne Pathogens Standard 」(29 CFR 1910.1030)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