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98 條
雇主對於處理有害物、或勞工暴露於強烈噪音、振動、超音波及紅外線、
紫外線、微波、雷射、射頻波等非游離輻射或因生物病原體污染等之有害
作業場所,應去除該危害因素,採取使用代替物、改善作業方法或工程控
制等有效之設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