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本津貼種類及申請資格如下:
(一) 尋職津貼:
1 求職交通津貼: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或職訓局指定單位推介
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結訓後推介就業者。
2 臨時工作津貼: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七日內無法獲得
推介就業,未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推介就業情事,且獲提供臨時性
工作者,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本項津貼限關廠歇業、參加職業
工會且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農保,或負擔家計之失業原住民,且
每戶以一人為限。)
3 訓練生活津貼:參加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全日制養成或轉
業訓練,其訓練期間滿一個月 (含) 以上之原住民。 (全時日制
係指每週日間上課四日以上,且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二十小時以
上) 。
4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不受七日等待期
之條件限制;惟以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失業原住民為限。
前第 2 項所稱「正當理由」者,係指與原任職業比較,工作性質
不相同或不相似,或其教育、訓練背景不相稱,或推介工作地點位
於所填寫希望工作地點、戶籍所在地或原工作所在地以外之縣市,
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如為有一定雇主者,其待遇在離職當月薪資三分之二以下。
2 如為無一定雇主者,其待遇在原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當月或前一
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以下。
(二) 僱用獎助津貼:
1 經政府機構推介或經政府委託從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構、團體推
介後,僱用失業原住民之雇主。
2 雇主在自行僱用原住民前,如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
記或通報,或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合作辦理招募,亦得將其納為
僱用獎助津貼之適用對象。
3 以上所稱雇主係指私立學校、人民團體及事業單位。
(三) 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1 推介失業原住民就業之政府指定之立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政府
委託從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構、團體。
2 推介失業原住民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妥求職登記之原住民聚
落會議、山地鄉村辦公處、都會區生活教育協進會或經政府立案
之原住民社團。
(四) 原住民勞動合作社經營人員及業務行銷人員津貼:
依法設立之原住民勞動合作社進用經營人員及業務行銷人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