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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 (民國 90 年 08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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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津貼種類及申請資格如下:
 (一) 尋職津貼:
      1 求職交通津貼: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或職訓局指定單位推介
        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結訓後推介就業者。
      2 臨時工作津貼: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七日內無法獲得
        推介就業,未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推介就業情事,且獲提供臨時性
        工作者,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本項津貼限關廠歇業、參加職業
        工會且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農保,或負擔家計之失業原住民,且
        每戶以一人為限。)
      3 訓練生活津貼:參加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全日制養成或轉
        業訓練,其訓練期間滿一個月 (含) 以上之原住民。 (全時日制
        係指每週日間上課四日以上,且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二十小時以
        上) 。
      4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不受七日等待期
        之條件限制;惟以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失業原住民為限。
      前第 2  項所稱「正當理由」者,係指與原任職業比較,工作性質
      不相同或不相似,或其教育、訓練背景不相稱,或推介工作地點位
      於所填寫希望工作地點、戶籍所在地或原工作所在地以外之縣市,
      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如為有一定雇主者,其待遇在離職當月薪資三分之二以下。
      2 如為無一定雇主者,其待遇在原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當月或前一
        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以下。
 (二) 僱用獎助津貼:
      1 經政府機構推介或經政府委託從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構、團體推
        介後,僱用失業原住民之雇主。
      2 雇主在自行僱用原住民前,如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
        記或通報,或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合作辦理招募,亦得將其納為
        僱用獎助津貼之適用對象。
      3 以上所稱雇主係指私立學校、人民團體及事業單位。
 (三) 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1 推介失業原住民就業之政府指定之立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政府
        委託從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構、團體。
      2 推介失業原住民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妥求職登記之原住民聚
        落會議、山地鄉村辦公處、都會區生活教育協進會或經政府立案
        之原住民社團。
 (四) 原住民勞動合作社經營人員及業務行銷人員津貼:
      依法設立之原住民勞動合作社進用經營人員及業務行銷人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