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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第 3 條
前條補助之申請、審核及核撥,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所需經費
由各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編列預算或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編列專款
支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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