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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民國 97 年 08 月 29 日廢止)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就業安定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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