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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屆退官兵職業訓練實施計畫 (民國 105 年 03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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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單位:
    國防部所屬其主管之編階在少將以上之單位 (以下簡稱荐訓單位)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職訓局) 所屬泰山職業訓練
    中心、中區職業訓練中心、北區職業訓練中心、南區職業訓練中心、
    桃園職業訓練中心、台南職業訓練中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訓練中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年職業訓練中心、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
    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等十一所公立職業訓練中心 (以
    下簡稱職訓中心)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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