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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廢止)
第 3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基金收支、保管之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基金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基金收支、保管、管理及運用之審議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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