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款由勞保局償付之住院醫療費用範圍,以該局提供之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職業災害住院資格核定檔及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核定檔,與全民健康 保險住院醫療費用檔比對成功案件之醫療費用計算。 前項經勞保局核定不給付案件,依據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令屬健保保險人 負擔之醫療費用,不予列計。
修正理由同前條說明第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