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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3 條
本局設六組及法務室、資訊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0 年 01 月 21 日
明定職業訓練局分設五組,分掌第二條所列事項,必要時並得分科辦事,俾期分工合
作,以赴事功。
民國 76 年 07 月 13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88 年 01 月 27 日
一、配合前條將「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增訂為該局職掌,且該項外國人聘僱許可
    及管理業務,甚為龐雜。為能順利推展,爰增設一組,統籌辦理是項業務。
二、近年來有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等與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密切之法制業
    務顯著增加;加以新增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業務,其所牽涉法規及問題,極為
    龐雜。目前雖設有一法制科處理相關法務問題,但僅有編制科長一人,實難以因
    應業務所需及羅致優秀法制人才,爰將「法制科」調整為「法務室」。
三、為建立該局職業訓練、技能檢定(競賽)、就業服務,以及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
    理等資訊系統,及推動辦公室自動化作業,以提高行政效率,爰增設「資訊室」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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