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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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 條
職業訓練中心依其設立目的,分別辦理左列事項:
一、職業訓練師之養成、補充及進修、訓練事項。
二、國民就業技能養成訓練事項。
三、在職技術員工進修、訓練事項。
四、職業轉換者轉業訓練事項。
五、殘障者職業訓練事項。
六、職業訓練課程、教材、教具及教學方法研究、發展事項。
七、接受委託或合作辦理訓練事項。
八、協助辦理技能檢定、技能競賽事項。
九、提供訓練技術服務事項。
十、總務、文書、出納、編印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職業訓練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12 月 31 日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三章「職業訓練之實施」各條及第四章「職業訓練師」第二十六條
規定,並參考現有職訓機構之任務及業務內容,明定職業訓練中心任務職掌。
民國 78 年 12 月 29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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