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中心依其設立目的,分別辦理左列事項: 一、職業訓練師之養成、補充及進修、訓練事項。 二、國民就業技能養成訓練事項。 三、在職技術員工進修、訓練事項。 四、職業轉換者轉業訓練事項。 五、殘障者職業訓練事項。 六、職業訓練課程、教材、教具及教學方法研究、發展事項。 七、接受委託或合作辦理訓練事項。 八、協助辦理技能檢定、技能競賽事項。 九、提供訓練技術服務事項。 十、總務、文書、出納、編印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職業訓練事項。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三章「職業訓練之實施」各條及第四章「職業訓練師」第二十六條 規定,並參考現有職訓機構之任務及業務內容,明定職業訓練中心任務職掌。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