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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第 3 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 (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置
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委員人數得增至
三十一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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