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委員會由勞工與雇主分別選派代表共同組成。置委員三人至十五人, 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 三分之二。但僱用勞工人數二人以下者,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 分之一。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在一百人以上者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九人。 事業單位設有分支機構者,得分別或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