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檢查事項。 二、關於勞工法令宣導及安全衛生活動推行事項。 三、關於輔導事業單位推行自動檢查事項。 四、關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動檢查事項。
一、配合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將「勞工安全衛生」修正為 「職業安全衛生」,爰配合修正第一款文字。 二、餘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