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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 條
本所設勞工安全組、分析檢驗組、勞工衛生組及勞動醫學組,分別掌理前
條所定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本合理分工原則,依第二條所定之掌理事項,分四組辦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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