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本部高級主管擔任之。置委員九 人至十二人,由本部就勞工代表、雇主代表、專家學者各三分之一聘 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