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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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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二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
    本部部長兼任之;其餘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勞動部二人。
(二)衛生福利部一人。
(三)教育部一人。
(四)經濟部一人。
(五)地方政府代表四人。
(六)身心障礙者團體及機構代表五人至七人。
(七)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身心障礙
    者委員不得少於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並應兼顧各
    障礙類別之均衡;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且至少
    應有一名身心障礙女性。
    本小組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身心障礙者團體及機
    構代表、其他專業人員提供諮詢意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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