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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3 條
總經理綜理局務;副總經理輔助總經理處理局務;主任秘書綜核文稿及襄
理總經理、副總經理處理局務;經理、副經理、主任、副主任、科長等各
級主管人員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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