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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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團體協約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3 條
團體協約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
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團體協約本質上為契約之一種,其規範位階低於法律,除法律規定允許團體協約
    另作特別規定者外,其不能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否則即屬無效,爰設本
    條規定,以利遵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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