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 者,不在此限。
一、本條新增。 二、團體協約本質上為契約之一種,其規範位階低於法律,除法律規定允許團體協約 另作特別規定者外,其不能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否則即屬無效,爰設本 條規定,以利遵行。